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现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广水市**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田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广水市二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0.46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水市**小区。联系电话:1370378****。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