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现住广水市**办事处**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0时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广水市**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田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广水市二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0.46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水市**小区。联系电话:1370378****。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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