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鄂Q*****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村出发沿**线往**集镇方向行驶,沿途接送**民族中学、**小学的学生上学,当车辆行驶至**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7人,超员1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户籍信息一份;2.证人涂某某、李某某、税某某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利民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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