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8********,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五峰镇沿河西路的“一二三餐”餐馆吃晚饭时饮用散装白酒。当日19时许,田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该餐馆出发,沿五峰镇沿河西路往五峰镇石梁司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五峰镇沿河西路与水闸桥西交叉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5日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检察官助理:彭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9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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