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院**楼**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陕ER****号小型轿车从临渭区**院出发沿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十字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渭南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样,经检验,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8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临渭区**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