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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94号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4********,驾驶证号码为5225301984********,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横岗**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 6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QB****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宝龙街道吓坑路与兰水路交界处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车辆行驶监测点卡口记录、结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5*******,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34********;

2.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两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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