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1********,汉族,专科文化,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现住济南市钢城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32线济南市钢城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钢城区**路段,撞至停在路边的陈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4±10.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段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锋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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