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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工,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管理处**自然村58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01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GB****号灰色长安牌轿车从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老兰州饭店出发,行驶至塞北管理区幸福小区南侧路段处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证人杨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视频资料:查获现场视频截图及提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宏宇

检察官助理:宫英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小区**-**-**;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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