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84********,汉族,中专,中共党员,**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A1***照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瀍河回族区民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族桥东时撞到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常某某,后被交警查获。被告人田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党员登记表、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