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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平城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1日22时33分至22时38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G****的小型轿车,沿河南省杞县平城乡白丘北村至杞县平城乡郭君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杞县平城乡白丘北村村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三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田三伟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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