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委会集体**排**号。2002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5日因无证驾驶被罚款1000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00元。20205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冀TH****号轿车,沿阜城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营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