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41962********,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海宁路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冀C*****号蓝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注销),沿北戴河区联峰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联峰北路与海宁路交叉口西侧100米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扣。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0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琦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肆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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