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经检测,田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4.94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冀A*****桑塔纳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沿红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尖椒食府门口时,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五菱宏光面包车发生追尾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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