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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在文安县左各庄镇安左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建设银行门前时,与常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田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3mg/ml。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司法鉴定意见书;6.到案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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