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下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7061976********,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现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7年12月29日因犯行贿罪,被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GY****号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怀来县鸡鸣驿村沿110国道向下花园方向行驶,沿下花园区市场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银行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48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查扣经过、人民警察证;4、人车合一照片;5、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说明、证明;9、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宗湘
检察官助理 祁玉春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和提起公诉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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