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现住天津市**区**路**号楼**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东某某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杨某甲、谭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69mg/100ml。经东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人员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海博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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