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车从其家中由北向南行驶至灌云县圩伊线,后沿圩伊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灌云县同兴镇日高加油点处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无号福田五星牌燃油三轮车的车辆种类属性为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16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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