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4日中午,田某某在武邑县**镇**村路会来家参加生日宴期间饮酒,15时许田某某驾驶浩岳牌电动三轮车回武邑县**小区的家,行驶至衡水市武邑县**路与**省道交叉口东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为94mg/100mL。2019年11月6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11月8日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浩岳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
2.检验报告;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发破案报告;
6.证人路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岩
代检察员:袁伟娜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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