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挖机驾驶员,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里**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7年9月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帮助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注销且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浙AN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3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杭州市临安区河桥镇聚秀村路段时,逆向行驶并与沿该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由朱某某驾驶的浙A5S***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2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通知向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自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素琴
检察官助理:金天杼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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