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路**号**栋**单元**室,住旬阳县**镇**园**号楼**室。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晋D****8小型轿车,由旬阳县小河镇街道向双河镇方向行驶,行至蜀小路87公里500米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至路外罗某某家院子护栏及水泥地面,造成一起财产损失交通事故。202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田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甲、梁某某、刘某乙、易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抓捕,且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成立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的联系电话:182345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5张,附卷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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