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岳阳市云溪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5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岳阳市云溪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4日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路口派出所执行。2019年9月25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路口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田某甲驾驶无牌汽油二轮摩托车从岳阳市云溪区**镇**往**路方向行驶,在**水泥厂前路段,与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湘F*****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甲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7.4mg/100ml。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田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家候审;
2.证人毛某某;
3.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
4.附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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