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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北斗星小型轿车,从盂县***镇***回家,行至***村路段时,车辆撞到路边树上。经盂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此事故中田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5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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