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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2017年9月6日,田某某在东明县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被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事故科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定陶区**路**镇十字路口处时,与王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录像;4、谅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5、证人王某某证言;6、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晖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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