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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5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莘县**路**街路口处时,与陈**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载蒋**)发生碰撞,致使鲁******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等红灯的韩**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检测,田某某的静脉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8.5mg/100ml。经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某与陈**、韩**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平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06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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