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嘉某某**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某某护山批发市场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护山批发市场西2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后经检测,从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2mg/100ml。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嘉某某**街道**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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