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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5303281989********,户籍地:云南省沾益区,现住址:曲靖市沾益区**镇**村委**村**号**号。2019年11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嵩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处以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吃饭期间饮酒,饮酒后,田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嵩明东收费站进入杭瑞高速公路往曲靖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田某某驾车行驶至杭瑞高速K2150+300M路段处(昆明市寻甸县境内),所驾车前部与刘某驾驶的粤******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田问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田某某未携带驾驶证,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其结果为109mg/100ml(乙醇/血),后在现场由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田某某静脉血样并由民警妥善封存送检。经昆明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样进行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29.2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事故现场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现场照片、检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处拘役,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荣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955****。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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