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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75********,安徽省来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22时4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结果为166mg/100ml,达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田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丛桦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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