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5时03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无证驾驶蒙DW****号小型轿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威电池专卖店门前路段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0日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口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单及历次处罚文书;查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田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田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宁城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祝增才
附: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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