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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2000年1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35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号报废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孟石线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在路边路墩上,造成田某某受伤、摩托车及路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顾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报废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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