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5********,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宿舍**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R****Y“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葛万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葛万公路与汉港公路交口时,其车辆前部与前方顺行裴某某驾驶的津R****9“起亚”牌小型轿车后部接触,津R****9号小型轿车受外力作用逆时针旋转过程中车体右侧后部又与前方顺行律某某驾驶的冀J****3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J****挂号“华宇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组成的半挂列车后部接触,造成裴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45mg/100ml;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裴某某、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田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又主动返回现场等候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裴某某、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亚南
检察官助理: 张国强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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