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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73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5********,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轿车沿天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天山北路与沁河路交汇处时,与沿天山北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及陈某某抱着的小孩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川华司鉴〔2019〕毒鉴字第1978号” 司法鉴定意见:所送“田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83.1mg/100ml。

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10603120190000614号:当事人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DYZY-2020-临-47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委托要求、送检材料及检查,陈某某左膝关节损伤致目前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岚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电话1398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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