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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1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朋友在高坪区河东街**串串店吃饭,同9月30日2时许,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NY****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嘉陵区,当行驶至顺庆区恒子河大桥时,与停靠在路边的川R7****号轻型皮卡车发生碰撞,田某某倒地受伤,被撞车辆驾驶员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田某某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救治,并对其抽取血样、送鉴,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mg/100ml,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茹晓丹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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