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在赤峰市**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6****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从樱桃花园小区出发,沿X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樱桃沟村高架桥处,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3.7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1156号;4.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利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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