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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0时38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驶入玉泉区**小区时被防疫人员阻拦,同车人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贰册及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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