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某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称:印江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DS****小型面包车,载田某某、邢某某、彭某某行驶至印江自治县**乡境内**线5公里+100米处时,车辆驶离道路左侧边缘,翻倒在左侧外缘坎下垂直高度为5米的河道内,造成乘车人田某某、邢某某、彭某某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告人田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田某积极救治伤者,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仍护送伤者到医院并在医院等待。案发后,共赔偿田某某、邢某某、彭某某相关费用人民币71411元,获得田某某、邢某某、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吸毒人员管控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照片、疾病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承诺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田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713号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娟
检察官助理 黄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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