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上六点左右田某某在朋友家喝的酒,田某某喝了三两左右白酒,20时50分许,田某某驾驶宝路达微型轿车在卓某某卓资山镇和谐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北大桥)行驶,实施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某某人民医院对田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2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血样提取登记表;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人员基本信息;
(5)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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