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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号,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Z****) ,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村附近时在道路上停车昏睡,于4月15日3时许经他人举报后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出警录像、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9月24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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