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住伊春市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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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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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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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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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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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 年11 月26 日19 时25 分,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伊春大队民警在伊春市伊美区回龙湾大街市一中北侧附近路段检车时,发现一辆无号牌红色三轮机动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检查发现该车驾驶人田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随后将被告人田某某带到伊春市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抽血化验。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57mg/l00ml。田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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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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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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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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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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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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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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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2个月 |
罚金 |
30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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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 致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皮振波 2020年 5月19日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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