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5********,汉族,专科毕业,服装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7分许,被告人田某甲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驶到昆明市呈贡区金桂街与环湖东路交叉路口以南150米处时,所驾车辆与杨某某驾驶的云******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又撞上李某某驾驶的云******小型轿车,最终发生致三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系杨某某报警田某甲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田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02mg/100ml。经认定,田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田某乙、李某某、杨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排**号,联系方式:1808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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