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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蒙LL****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八一乡联丰村俊蕾葡萄采摘园附近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魏某某驾驶蒙K9****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L****挂号通广九州牌重仓型苍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7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结果:田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176.05mg乙醇。2020年7月28日,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第202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人民币4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取得了魏某某的口头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车辆信息查询、责任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武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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