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1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浙J9****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三门县健跳镇六敖东殿路49号处发生侧翻,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田某某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兆权
检察官助理:赖寅法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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