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茄子河区**乡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二轮摩托车,沿茄子河区七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铁山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向右转弯的曹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田某某受伤并住院治疗。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传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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