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小学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住宅**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6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5日23时01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吉HDY25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龙井市东山街八家子烤兔店出发前往河西街送乘车人林某某、陈某某回家途中,行驶至龙井市民声街北市场路口处时,龙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面执勤民警示意田某某驾驶的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田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逃避检查,经过多次鸣警笛示意停车,但始终未停。田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龙井市龙门街金帝家园小区附近弃车逃跑,随后在龙井市金帝家园小区附近徘徊时被附近执勤交警查获。经询问,田某某对自己涉嫌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二)延边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延州)公(刑技)鉴(理化)字〔2020〕58号鉴定文书;
(三)证人林文文、陈宏杰等人证言;
(四)被告人田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东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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