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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时56分,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陕A****C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与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王某甲驾驶的无牌照君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甲及乘坐人王某乙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8.11mg/100ml。经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任。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提取血液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7、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会丽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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