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3********,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系农民,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17时40分许,韦庄中队巡逻民警巡查至108国道1158公里处韦庄街道时,发现一辆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异常,民警依法拦挡检查,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呼吸检测,检测数值为141mg/ml,后经由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0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对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无异议。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梅
2020年4月24日
附:1.案卷2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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