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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212号

被告人**,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73********,汉族,小学毕业,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田**驾驶豫N**号中型轿车,行驶至虞城县****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被告人田**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香丽

王  莉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田**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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