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S*****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区**街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冯某某驾驶的豫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1/100ml。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血醇鉴定报告等;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雅君
检察官助理:余瑞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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