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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上,田某某在**杨北村川利饭店喝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回家,当车在蠡县**村**小区内由东向西行驶至**楼**单元门前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82mg/100ml。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田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振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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