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3时,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824**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北三环岗王路口红绿灯东1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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