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租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楼**室(户籍地济宁市汶上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L9****号牌机动车沿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路与淄博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等信号灯通行的尹某某驾驶的鲁L0****号牌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认定,田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mg/100ml。

案发后田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交通事故认定书;(3)谅解协议;(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均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