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户籍登记地址霍州市**办**村**号,现住霍州市**办**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27日、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晋L****5号小型轿车沿霍州市滨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能源加油站外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祁某某驾驶的晋E****0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二人协商未果,田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其继续行驶至北环路实验中学西侧路段倒车时,与后方张某驾驶的晋L****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40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祁某某、张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祁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祁某某、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提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文红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住霍州市**办**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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